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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外资企业税后利润增资后可否享受优惠政策 咨询内容: 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于2007年12月提交以2006年度税后利润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08年1月获得新营业执照。这种情况下,我司还能否享受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 回复专家: 宋海佳 回复内容: 刘斌女士/先生: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一条“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之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因此,虽然贵司在2007年底之前提交了相关手续,但未能在2007年底完成工商变更手续,故贵司已经不能享受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