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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为鼓励星火开发区进区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促进开发区循环经济建设及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上海市星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定在“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对进区企业实施财力补贴的政策,具体办法如下: 一、 财力补贴的对象: 凡注册在星火开发区并其税收纳入市、区财政对星火开发区返还范围内的企业。 二、 财力补贴的税种、基数: 税种为: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基数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三项合计数的星火开发区实际留存部分。(税收数据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缴纳报表数为准,直接享受市、区财政补贴的企业,其财力补贴额作相应的扣减) 三、 财力补贴的比例: 一般企业按上述口径计算的基数的25%予以补贴。高新技术等特殊企业的财力补贴比例专项审议。 四、 财力补贴的办理时间及手续: 1、财力补贴办理时间为一年一次。 2、财力补贴办理手续届时另行通知。 五、鼓励循环经济建设的财力扶持及专项基金。 1、财力扶持:经上报审核,符合管委会提出的循环经济建设要求的项目责任企业,在项目实施期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其在原有25%的财力补贴基础上给予追加5%的财力补贴。 2、专项基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十一”五期间每年从开发区财力中提取100万元设立循环经济建设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用于对经开发区循环经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相关项目的奖励。 六、其他:上述政策实施期内如上级财税部门政策发生变化,此办法将作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