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汽车维修公司及企业资质认证工作程序
为促进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规范执法,强化服务,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天津市汽车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工作程序》。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须履行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报
1、凡在本市范围经营的汽车维修企业(含个体户),须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进行资质认证。
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6739。3-1997)的划分,汽车维修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类,均有相应的开业标准和经营范围。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收到工商行政部门有关维修企业注册核准的信息后,应立即通知企业申办资质认证。
2、市内六区汽车维修企业的资质认证,由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处负责;其他区、县汽车维修企业的资质认证,由经营地的区、县交通局负责。
3、汽车维修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汽车维修市场现状和自身情况确定企业申办资质类别,并按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申报资质认证须知》(书面材料清单)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4、汽车维修企业应按申办的资质类别标准进行筹建。筹建工作结束后,携全部证明文件到经营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申报资质认证。
二、核查评议
1、汽车维修企业将证明文件报送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按要求填写《天津市汽车维修企业资质认证登记表》一式二份。
2、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接登记表后,正式受理企业的申报,并在二个工作日内派员按标准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要当场填写核查意见,并请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3、现场核查符合标准要求的,核查人员应立即将全部文件报送主管领导审定;现场核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劝其降低资质类别;对不同意降低资质类别的,退回全部申报文件,并请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4、申报一类资质的企业,可在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范围内选择二名行业专家参与技术评议。
三、资质认证
1、区、县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对维修企业的申报文件和现场核查人员意见进行审核,当日内做出认证结论,具体工作人员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企业的资质认证(其中一类企业和涉外投资企业的资质认证需报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并将资质证书(《技术合格证》)发放到企业。
2、《技术合格证》由天津市交通局监制,由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印制。
3、汽车维修企业晋升资质类别、增加或变更维修作业项目、迁址等,须按上述范围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持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4、汽车维修企业跨区经营或开设跨区经营的连锁、分支机构,均纳入经营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管理。
四、社会公示
1、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处负责组织汽车维修企业在市级报刊向社会公示,公示内
容包括企业名称、资质类别、经营范围等。
2、社会公示每个季度一次。在该阶段经认证的二类资质以上和三类资质中规模较大或具有连锁经营性质的企业均向社会公示,其他企业可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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