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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企业法人应注意的事项: 确定企业法人资格,除坚持《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在具体确认和划分时,当前要注意分清以下几个问题: 1.不能单纯依据核算形式,把申报登记独立核算的企业,都视为企业法人。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企业内部的经营机制在不断地变化,目前不少大中型企业都在划小核算单位,车间成了 分厂,行使了对外经营权并单独进行核算,但对财产和经费只有支配使用权,没有占有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像这类“独立核算”的企业就不能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些独立核算统负盈亏企业,如有些公司下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经营和分配上有自主权,但所得利润必须上交,用以购置设施方面的开支必须报经公司批准。这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管规模多大,也不具有法人资格。 3.租赁、承包企业的法人资格问题按照租赁和承包协议规定,租赁和承包企业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但砂认其法人资格要具休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原来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租赁或承包后,只是法定代表人的更迭,法人资格没有改变,对于原来是支机构,租赁、承包后,承租人用积累部分增殖的新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承租者个人所有,租赁或承包期限又较长,也可根据兵体情况,按照企业法人予以登记。 4.横向经济联合企业(包括企业集团)的法人资格问题。这个间题比较复杂,一些联合企业或集团属于能力型紧密或半紧密联合体,联合体本身有固定的资产或经费,或联合体虽然没有固定的资产或经费,但联合体各方都承担连带的经济贵任,我们认为像这样的联合体应视同企业法人对待,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一些名义上是联合体,实际上是一方出经营场地,一方供给货源,一方出资金,没有构成一个真正独立的经济实体,虽然以联合休的名义登记,其实本身是空架子,应发给营业执照,不能视为法人企业。 5.由于发展外向型经济或因增加新的生产项目的需要,一个企业法人启用两个名称,对这一类企业只发给营业执照,在统计上只能作一户统计。